59岁员工不会线上请假被开除,法院判了:公司违法,判赔约11万
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的时代背景下,以“60后”为代表的大龄劳动者在适应新技术和线上办公操作流程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大龄员工不会线上请假而被以旷工为由开除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法院查明,辛某今年59周岁,于2012年5月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如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电脑操作流程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公司予以批准。
图为使用手机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
到春节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因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代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当天晚上,辛某给代组长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
尽管辛某已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请假,但公司并未告知准假与否,且在1月31日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辛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辛某的请求。某配件公司不服,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解除与被告辛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公司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辛某赔偿金109997.8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图为法槌资料图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辛某不存在旷工主观意图,依据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仅依据辛某违规请假的行为,不足以对某配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亦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信赖基础彻底丧失且无法修复致客观上无法维系劳动关系,由此辛某违规请假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某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其未能及时完成请假审批流程不应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后果,某配件公司据此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合同显失妥当,实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辛某由此主张某配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北京日报,老年人容易出现视力、听力、认知等方面的障碍。当下,一些数字产品和服务缺乏对老年群体的考量,交互页面过于复杂、操作不够便捷,老年人不敢用、不会用等问题较为普遍。
推动数字适老化改造,帮助老年人更好融入数字社会,关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适老环境有了一定程度改善。多项首创性、引领性适老标准规范出台,2577家网站和手机App完成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尊老专线累计服务人次超3亿……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老年人与网络之间的“鸿沟”正逐渐变窄。
不过,数字适老化不能止步于“大屏幕、大字体、大音量、大电池容量”,要从根本上打造更加周到细致、切合老年人需要的适老化数字环境。
一方面,应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加强老年辅助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对现有数字化产品及服务进行适老改造。这些既需要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也需要生产商积极参与、主动而为。
另一方面,要解决实际痛点,不断降低老年人便捷上网的门槛。注重提升网络使用体验,破解广告多、内容质量低、恶意安装程序、找不到老年模式切换入口等难题。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就这一话题表达关注。代表们接力呼吁,建议在全国范围统筹推进“银发打工人”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标准以及缴纳方式,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银发打工人”劳动权益保障落实到位。
多位代表呼吁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银发打工人”劳动权益保障落实到位,图为老人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工商联兼职副主席、重庆誉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玮表示,“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国民寿命将持续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出现在劳动力市场。如何保障好他们的劳动权益,不仅是社会美德使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落实‘银发打工人’劳动权益保障,要有系统思维,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要从劳动主体资格、劳动者权益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着手,全方位为‘银发打工人’进行系统化的劳动保障制度设计。”陈玮代表说。
“要注意到,工伤保险只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一个点,诸如劳动主体资格等基本法律规定,也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陈玮代表指出,相较于适龄劳动者,“银发打工人”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如果不加区别地将二者置于同一个法律地位,是不现实的。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法治日报、检察日报、北京日报